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质检总局第169号令)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2、《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9号令,海关总署令24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连云港进口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备案
1、连云港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
2、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原件);
3、厂区平面图(原件);
4、产品加工工艺图(原件)。
上述资料均为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厂区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二)变更备案
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
资料为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进口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需要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界面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界面上提交备案申请。
以互联网+海关为例,如下所示:
收到企业申请后,海关会进行文件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依据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结果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通过行政相对人系统进行备案的事项,经批准的备案事项由系统自动导入公示信息查询模块,企业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customs.gov.cn),通过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模块进行查询。
以上内容来源于连云港海关12360服务热线,我司作为产业供应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可以将货物运达全球。如您需要进口药品的报关报检、国际物流等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报价,咨询热线139-1777-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