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兼具便捷灵活和环境友好的电动自行车风靡全球,相关市场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不尽相同,为企业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期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电动自行车出口的技贸知识,以供参考。
欧盟新版机械CE认证指令2006/42/EC (Machinery Directive 缩写MD) 于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该指令适用于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是欧盟市场的强制性认证。符合该指令的产品,无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还是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只要在欧盟市场上售卖,就必须打上CE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经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基本要求。
电动自行车标准EN 15194:2017于2019年03月19日成为机械指令下面的协调标准,就此变成了强制性要求,销往欧洲市场的电动自行车就必须满足EN 15194:2017的要求,整车上也必须有CE标志。
标准要求额定电压不超过48V,最大断电速度不超过25km/h,最大连续功率不超过250W,最大鞍座高度至少为635mm,适用于私人或者商业用途。
整车要求符合MD机械指令,EN12100风险分析,WEEE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指令,RoHS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制指令,EMC电磁兼容,REACH化学品法规。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法规,将低速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消费产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归属于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管辖范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规定,商业用途制造的低速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必须装配可踩踏的踏板,电动马达的输出功率不超过750W,速度在77kg(170磅)人的骑行下不超过32km/h(20mph),且整车重量不超过50公斤,整车需要符合16 CFR PART 1512,UL 2849+ED1:2019
澳大利亚政府的机动车管理标准法案规定,所有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在上市之前皆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其所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以及电动辅助自行车。
澳洲相关法规规定电动助力自行车要求额定电压不超过48V,最大断电速度不超过25km/h,最大连续功率不超过250W,最大鞍座高度至少为635mm,轴距不小于640mm,赛车和特殊设计的车除外。整车要求符合AS 15194:2016,AS 1927:2010+A1:2014。
日本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上采取了严格限制。日本只允许“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上路,电动只能辅助于人力踩踏,具体规定如下:
(1)在任何路况情况下,速度小于15km/h时,电助力大小应接近人力,但不允许大于人力。
(2)在任何路况情况下,速度大于15km/h时,速度每增加1km/h时,电助力上限应下降1/9。
(3)速度超过24km/h时,整车电助动系统关闭。
(4)人力踩踏开始后1秒钟之内,整车电助动系统要开始运行,人力踩踏停止后1秒钟之内,电助动系统关闭。
(5)为了节约电能,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停止运行一定时间3-5分钟后,整车应进入休眠状态。
(6)必须保证骑行的连续性,电力不能有断断续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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