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burg"等字样即可。
发票金额和重量(invoice value and weight):应与商业发票所列金额、重量一致。不可任意操作。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应清晰明了,准确描述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重量和体积等。关键项如下:
1)型号(或货号)、名称、品牌值如有,必须清晰,准确地填写单据;
2)数量、重量和体积如附有装箱单,应与装箱单相符;如没有,必须根据实物测算出来;
3)包装形式、材料和数量,必须与实物相符,并准确地反映到单据上。
收货人(notify party):通常是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如果信用证规定为"missing notify party acceptable",则可不必填写。
到达声明地(place of delivery):这是货物交付到进口方手中的地点,一般是目的港的货场或进口商的仓库。如未作出具体规定,则以该港本地为准。
运费和杂费(freight and charges):应当按照实际约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不得人为地偏高或削减,不得出现超过信用证要求的金额。
提单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填写提单发出的日期。日期越近,越证明货物已随船离港,因此这个日期对信用证的有效期绝不能超出。
提单签字(signature):提单签字人应按约定签字、押印或盖章,不得乱填或错填。
4、保险单据:为保障上海出口商的利益,货物上海出口前应办理保险,保单应在装运前订立,但在提单前可予开具或随提单同发。保险单据以商业发票和提单为依据,其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并按贸易术语条款买保险。
二、出口单据缮制务必注意的事项
1、内容准确,数据一致;
2、填写顺序规范、整洁美观;
3、格式应当符合国际通行规定;
4、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单据;
5、保证单据真实、完整、有效;
6、注意单据的交单期和有效期;
7、不得有任何涂改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