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和高新技术材料,其出口管制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中国,针对石墨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定近期经历了重要的调整。以下内容将详细解读《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简称“39号公告”)的相关法规条款规则,以及企业在出口石墨物项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管制范围:
根据39号公告,新的管制范围主要针对以下物项:
•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括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
这些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具体的海关商品编号包括但不限于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等。
2、取消管制的物项:
39号公告取消了50号公告中部分石墨物项的临时出口管制,主要包括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如炉用碳电极等。
1、正式纳入管制清单:
39号公告将球化石墨等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取消临时管制:
同时,取消了对炉用碳电极等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
1、提交申请:
出口经营者需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附带以下文件:
• 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 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2、获得许可证:
经审查后,商务部会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需向海关出具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1、合规出口: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风险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石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了解和合规管理,确保所有出口活动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随着39号公告的实施,出口石墨物项的企业必须重新评估其产品是否受新的出口管制影响,并调整其出口策略。企业需要关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最新公告,确保所有出口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